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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7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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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1日40 条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6日40 条
- 地方法规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12月1日25 条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6月4日29 条
- 第二十七条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工会工作职责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
- 第四条(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 第二十四条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0年10月15日33 条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1年5月31日36 条
-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月5日39 条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5 条
-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6 条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7月21日48 条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6日38 条
- 第十五条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9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0月28日98 条
- 地方法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3月30日15 条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6月17日42 条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1月26日38 条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4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