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应当将理由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单位对工会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做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在三十日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