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一千元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