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