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工会工作职责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职工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