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培训的,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