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责令按本人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因前款原因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仅被扣发工资、奖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