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