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无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该职工的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