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