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在法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扣发、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并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用人单位不得以男方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在同单位工作配偶的劳动关系,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