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下列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一)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对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集体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其他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