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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6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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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废止地方法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1月10日35 条
- 第十九条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1年4月16日21 条
- 地方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8日32 条
-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1年5月31日26 条
- 第九条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1月29日26 条
- 第九条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3日32 条
-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招聘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依法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1年6月8日32 条
- 第八条(五)依法与员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以及工资分配方式;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12月6日24 条
-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49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 地方法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9 条
- 第三十条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6 条
- 地方法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5年1月9日35 条
- 第二十三条拟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不影响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0年9月13日18 条
-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地方法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30 条
- 第五条(三)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工资制度、利润分配、产品价格、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