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拟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不影响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