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