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