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