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私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