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