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