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已废止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