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