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4,302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1日33 条
-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 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5月27日51 条
-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洞庭湖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在未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月17日63 条
- 第六十条本条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分别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18日53 条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共享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等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地方法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3年6月6日25 条
-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6日60 条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5日40 条
-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4月15日62 条
-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29日54 条
- 地方法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1日17 条
- 第三条芙蓉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 地方法规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4月10日39 条
- 第三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居家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5月15日35 条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3月31日36 条
-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2月2日53 条
- 第五十一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将其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地方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5月8日25 条
-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5月24日50 条
- 第三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超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证据。
- 地方法规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2月9日32 条
- 第二十四条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学时的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