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6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3月29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3年1月1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等四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贯彻执行草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草地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
(二)核发草地使用权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地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事项;
(三)对草地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开展草地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四)处理违反草地管理法律、法规,破坏草地及其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承办奖惩事宜;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者对草地有害生物进行预测、预报和防治,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草地进行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情监测、防火设施建设和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六)办理在草地上采石、挖药、取土、勘探、开矿、筑路等有关许可事项。
(一)承包户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乡(镇)与乡(镇)之间或者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四)县与毗邻市、县之间的草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决。
在草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应当维护草地现状,不得破坏草地及其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地现有的边界标记。
(一)户与户之间的界线以草地承包时划定的界限为准;
(二)乡(镇)、村之间的界限以行政区划划定的界限为准;
(三)场、厂(矿)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限,以正式批准建场、厂(矿)时划定的界限为准;
(四)凡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划或者作过处理、仲裁的,以重新处理、仲裁的决定为准。
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筑公路等临时占用草地,作业完毕,占用期届满,应当由占用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一)草原防火期:每年十月至次年五月。
(二)不准放火烧荒,因疫病污染、草场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时,应当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毗邻地区采取防范措施。
(三)草地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并查明发生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对承包和建设的边远草地、未开发利用草地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一)非法开垦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处理;
(二)未经批准在草地上采石、挖沙、取土和地质普查、采矿、筑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处理;
(三)买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和出租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四)买卖、非法转让或者涂改采挖许可证的,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处理;
(五)破坏草地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饮水点、药浴池等草原基础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草地防火期内,违反防火规定,在草地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向草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阻碍草地管理和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