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和有关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