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