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