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学时的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