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社等部门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劳动领域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