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13日35 条
-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6月27日41 条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2014年8月12日25 条
- 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6 条
- 地方法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3 条
-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2月9日43 条
-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4 条
-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时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8 条
- 地方法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31 条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5月22日39 条
- 地方法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2日27 条
-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5 条
-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9 条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修改、废止的决定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4月15日无条文结构
-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 (三)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2月29日74 条
- 第七十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地方法规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8月20日56 条
- 修改、废止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5日无条文结构
-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为“消防救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