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