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三)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