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