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