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的支票、账册、合同、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采用摄影、摄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查;(二)进入计量器具生产、经营场地和存放地进行检查;(三)对制造、修理、销售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封存;(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计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场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