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支票、账册、合同、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采用摄影、摄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查;

(二)进入计量器具生产、经营场地和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封存;

(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计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场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