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用水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