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批复后三十日内将落实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