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2月20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换届和备案;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六)执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推广本县红色物业、品牌调解室的调解经验,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热心居(村)民群众、志愿者组织、律师、有调解能力的公职人员等参加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活动。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共同约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的建议。经业主大会决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改变房屋或者设施的用途,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堆放杂物、饲养动物、种植植物、摆摊设点等;
(二)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违章搭建、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三)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无序停放车辆;
(五)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六)携带电动车辆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辆或者违反用电安全为电动车辆及其电池充电;
(八)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安装充电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鼓励业主中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共产党员、乡贤人士及热心、有能力的青年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四)从事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组织换届仍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他情形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人至九人的单数,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业主委员会选举,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管理费用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委托管理的,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消除隐患或者向专业机构报告;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应急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五)听取业主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六)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上一年度物业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停车、发布广告等经营收益所得的收支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同时将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监控安防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车库、场地、楼体、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部位等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租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将业主共有的经营所得收益列入账户单独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有偿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将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代为单独列账管理。
业主对共有经营所得收益有异议的,可以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供便利,并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电梯突发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出现需要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应急情形进行查验确认后,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