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老旧住宅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托管或者居(村)社区托管等方式提供保洁、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和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根据青海省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