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