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