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资料:(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二)监控安防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