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