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换届和备案;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六)执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