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