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青海省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