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乡(镇)意见等情况,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公开查询。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