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参与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