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开展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等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约服务,具体服务事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