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申请在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安装自用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依法安装充电设施,为供电企业、建设单位现场勘查、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提供便利条件。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