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法享有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电梯突发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出现需要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应急情形进行查验确认后,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