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的地址、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通信地址;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缘由、目的、方式;
(三)集会、游行、示威起止时间、集会地点、路线和中途暂短停留地点及解散地点;
(四)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六)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署证明。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或者职工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与参加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国事活动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径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其他市政建设的;
(六)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而使游行无法进行的。
(一)国家机关;
(二)军事机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银行、水源地、电厂、煤气厂、通讯等公共事业单位和重要设施;
(五)其他需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单位和要害部门。
临时警戒线分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隔离墩、警戒带、警戒绳、警戒栏和警戒标志线。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器械和物品;
(二)不得强占、损坏公共设施和侵占公私财物;
(三)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四)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条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决定采取没收、收缴等必要手段强行排除,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和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研机密和情报的;
(四)在进行中以文字、图画、演说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
(五)在进行中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要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严重影响和破坏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的;
(六)以残害身体、危及生命等危险方法、方式进行的;
(七)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法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和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外国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